
最近,经济学家樊纲发表文章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最基本的一个局限性在于:职工持股,特别是在目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被规定为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内部股”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以下的一些问题:
第一,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股权,只是一份收入分配凭证,而仍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因为这时还会和以前一样,难以在产权交易、产权重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第二,不可交易的职工股权,事实上也将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也就很可能像以前一样难以被解雇,难以重新安置;其次,在职工自己想走的情况下,股权无法转让,多多少少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职工每人持股,股权又无法转让、出售,在目前情况下许多企业又实行“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的制度,客观上就形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比起过去的全民所有制的差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产权已经明确地分割、量化到了具体的自然人,从分配关系上看已经较为清晰,这有利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改进,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改进;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可能进一步加强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一“权利组合”中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从而很可能更多地发生类似于“劳动者所有制”中那种情况,即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工人的利益过分被强调,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间的平衡关系过多地“倒向”工人一方,发生新的“短期行为”、“工资侵蚀利润”、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等无效率的情况(还可能发生管理者难以管理作为所有者的工人的情况)。事实上,每人持股、每人一票式的职工股份制,把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资本所有者利益与工人的利益之间的“外部制衡”,变成了每个人的“内在矛盾”,于是难免产生一些新的无效率情况,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证明,而且在历史上也有了许多实际的经验与教训(比如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虽然个别成功的例子总可找到(最近的一个仍然成功的例子是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但从“大数”规律来看,这种产权关系在短期内问题不大(因为资本积累的问题还有待充分显现出来),而长期地看则很难成功。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甚至用法规规定职工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全部股权的10%。 (闵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