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有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其与原资产的帐面差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高出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