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合理确定股份比例结构
国务院研究室陈永杰最近撰文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合理确定股份比例结构,制止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文章说,近来,相当一部分地方提出或明或暗的口号,主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要逐步向管理人员和经营者个人集中,要让这些人持大股,处于控股地位。有的地方甚至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必须在50%以上,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又必须占其中的一半以上。据了解,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增加经营管理者的内在风险压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家的才能。因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前几年股份合作制发展的趋势是股权向职工转移,职工普遍持股,今后的发展趋势是股权向管理者集中,经营者普遍控股。
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现象?文章认为,股份合作制虽然可以有多种形式、多种做法,但其集体合作经济的基本性质不能随意改变,而保证这一基本性质的根本前提是:企业职工普遍持股,职工持股差别不能过分悬殊;职工股份(包括职工集体股份)占控制地位,不允许单个个人或少数人控股。少数人控股与股份合作制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要搞股份合作制就不能搞少数人控股,要搞少数人控股就不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有的地方认为,只要有职工参与持股,均可称之为股份合作制,而不管企业原来属于哪种类型。基于这种认识,许多地方将以下几种企业均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有私营企业吸收部分职工入股,新建企业少数发起人持大股、同时让部分职工入股,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时让职工普遍入股但由管理者持大股并控股,已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保留职工持股的同时让股权向管理者集中。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450万户的统计来源,很大程度上与地方的这种认识有关。
文章强调,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明确两点:一是要将普通职工持股(包括职工集体持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与其他一般地允许职工参股、但职工股处于次要地位的企业(包括私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类型企业)严格区别开来,后者绝不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引导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提倡和鼓励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一定要对股份合作制进行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主张要想搞股份合作制就不能允许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要想让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就明确其私营企业性质,不能再称之为股份合作制。而且,私营企业现在没有必要再去戴股份合作制的帽子。同时,必须指出,即使允许一部分企业的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企业财产评估,股权作价、分配、转让和付款的方法和过程必须规范和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企业职工的监督,防止国有、集体和职工个人资产流失。否则,一股新的财产分配不公的潮流将兴起。实际上,在部分地方已经兴起,应当提醒有关方面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