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资产被平调、挪用或无偿占用的处理办法
最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5部委在已制定实施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又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其中规定: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即1999年l月1日)后,被有关部门、单位平调、挪用或无偿占用的集体资产,对目前确实难以归还的,经协商核实后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按当时的资产价值给予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性偿还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分期计息偿还;
(二)作为集体企业集体股份入股或实行联营;
(三)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企业收取使用费;
(四)由当事双方协商采取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