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有规定
据本市外事部门介绍,为方便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了有关规定。
该《规定》称,股份制企业出国(境)人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人员;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人员;没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参加省、市政府部门组团的中方人员。股份合作制企业出国(境)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中方人员。
该项出国(境)审批手续为:由该企业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报上级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无归口管理或无主管企业的人员,应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请本市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享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的企业的人员,由该企业审查并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批件;没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的企业的人员,由该企业按隶属关系和报批程序,报其上级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权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企业注册地政府审查并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