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制定国企亏损责任追究办法
《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近日发布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属集体责任造成的,追究全体经营班子成员的集体责任;属个人责任造成的,追究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也可同时追究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负主要责任,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负相关责任;个人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可以得到证实的,免除其个人责任。造成企业1年亏损或经营损失较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警告;造成企业连续2年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法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免职,或根据有关决定办理免职手续;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巨额经济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法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撤职,或根据有关决定办理撤职手续。因上述原因被免职或撤职者,3年内不得调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人或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弄虚作假、编造假报表、骗取荣誉和奖励者,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