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城镇合作经济信息 >> 正文
北京出台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政策
发行时间:1999-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北京出台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政策

    北京市体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就企业改革制定了有关政策措施。具体内容有: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分别采取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破产、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改革形式。具备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一般不设国有股。凡占用的国有资产,可由职工出资受让,

转为职工个人股。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制时,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出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所持股本比例由企业章程自行规定。

    (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从改制之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部分归企业所有。

    (四)少数潜亏、亏损、资不抵债或无自主经营场地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在前三年内职工新入股的资金,可采取保留利息与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支付的利息,凡低于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息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方财政每年从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中继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名、特、优、新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金融机构应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对城镇集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统筹安排,给予必要支持。

    (六)城镇集体企业中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年终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底均不再抵扣。

    (七)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上级主管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改制之日起免交城市服务费。

    (八)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

    (九)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且难以实施兼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

    (十)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妥善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对自谋出路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工龄长短发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原职工身份。对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的支付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进行出让、兼并等资产处理行为,涉及企业法人变更的,其改革方案要事先征求企业主要债权人意见,决不允许借企业改革之机,逃避银行、金融机构债务。企业改革方案要有专门条款规定企业债务的落实及偿还情况。
北京出台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政策
发行时间:1999-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北京出台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政策

    北京市体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就企业改革制定了有关政策措施。具体内容有: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分别采取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破产、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改革形式。具备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一般不设国有股。凡占用的国有资产,可由职工出资受让,

转为职工个人股。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制时,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出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所持股本比例由企业章程自行规定。

    (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从改制之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部分归企业所有。

    (四)少数潜亏、亏损、资不抵债或无自主经营场地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在前三年内职工新入股的资金,可采取保留利息与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支付的利息,凡低于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息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方财政每年从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中继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名、特、优、新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金融机构应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对城镇集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统筹安排,给予必要支持。

    (六)城镇集体企业中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年终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底均不再抵扣。

    (七)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上级主管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改制之日起免交城市服务费。

    (八)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

    (九)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且难以实施兼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

    (十)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妥善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对自谋出路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工龄长短发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原职工身份。对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的支付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进行出让、兼并等资产处理行为,涉及企业法人变更的,其改革方案要事先征求企业主要债权人意见,决不允许借企业改革之机,逃避银行、金融机构债务。企业改革方案要有专门条款规定企业债务的落实及偿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