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今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以往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公告》明确,对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由原来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实行备案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此外,对于新办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