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变化
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与原来实施的贷款办法相比较,现行《办法》在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和贷款限额等方面有所变化。
贷款条件一项中,增加了“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一条,其目的是考虑到不少职工转换工作岗位后公积金缴存虽发生过中断,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可申请贷款。
贷款期限,由过去的最长不超过20年改为最长不超过30年。期限的延长,能让更多的购房者更轻松付款。
变化最大的是贷款限额标准。贷款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其中原来的规定比例为35%,现为40%,这条规定相应提高了公积金缴存额较低者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限额标准中又新增一条:“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今年规定为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同时还规定:“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为贷款余额”,这条规定针对个人公积金的储存,若缴交公积金时间短或曾提取过公积金储藏余额的,相对储存余额少,则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就少。这一做法对广大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而言更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