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放宽对高新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限制
外经贸部日前发出《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放宽了对自营进出口权的限制。
《通知》规定,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国有”或“集体”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由国有或集体控股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自产的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通知》指出,登记制实行注册地和营业地相结合的原则。在地方注册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向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