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杰:产权清晰到自然人才最有约束力和效益
经济学家魏杰最近撰文指出,产权清晰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首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产权清晰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产权清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更重要的还是一个经济体制的范畴,即表现为产权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清晰,只有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实现了产权清晰,才能说产权是清晰的。也就是说,产权清晰首先表现为法律上的清晰,而法律上的清晰必须要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现。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只有体制上的产权清晰而没有法律上的清晰为保证,结果也是要出问题的,那些戴“红帽子”的企业出问题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因此,必须明确产权清晰是法律与体制的内在统一。就国有企业来讲,产权在法律上是清晰的,关键是体制上不清晰。
讨论产权清晰问题,不能不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产权清晰到底是要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身上,还是要清晰到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或者是清晰到政府机构?应该说,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身上是最具有约束力和最具有效益的,作为自然人的产权主体必然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因而产权清晰应该最大限度地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产权都能清晰到自然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产权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因此,谈产权清晰,是指应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不是指所有产权都要清晰到自然人。由此可见,产权清晰是指:一是尽量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不要认为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就是私有化,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和私有化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将私有化庸俗化,把任何形式的产权清晰都当作私有化,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二是对那些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的产权,必须加大约束力,建立旨在约束法人政府机构的有效体制,使产权在法人及政府机构中尽量实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