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经营者激励不可忽视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陶友之认为,当前企业激励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着“三多三少”:即对经营者激励宣传、实施得多,对非经营者激励宣传、实施得少;对经营者作用宣传得多,对非经营者作用宣传得少;对经营者激励获得的结果宣传得多,对经营者激励所付出的劳动宣传得少。他说,“激励机制建设是个系统工程,经营者不是激励的唯一对象。企业激励机制改革不能单骑突进,忽社企业整体激励机制建设的话,将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
他说,对经营者要不要进行物质激励曾经是个颇有争论的问题。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大家终于达成了共识,并以年薪制、期股、期权等激励形式进行了试点,收到了较好效果。那么,经营者需要激励,非经营者要不要进行激励呢?事实也是需要激励的。对此他提出二点理由:一是市场经济物质利益驱动作用,不只影响经营者,而是影响着所有的人群。只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劳动,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考虑自身的物质利益,物质利益的大小与人们的积极性构成了一定的相关作用。二是企业犹如一架庞大的机器,只有零部件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整台机器才能获得最佳效益。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起着“主机”的作用,但需有各个部门“零件”的配合,否则也会孤掌难鸣。因而重视对非经营者激励,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他指出,健全的企业激励机制,应是体现全面性的机制,它不仅有对经营者的激励,而且有对非经营者的激励,它不仅有对管理人员的激励,而且有对技术人员的激励;它不仅有对生产人员的激励;而且有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它不仅有对非生产人员的激励,而且有对直接生产工人的激励……。激励作为一种机制,它不是对某些人或集团给予特殊的待遇,而是给予一种平等的机遇,这种机遇对任何人都一样;它不是对某些人或集团给予某些特权,而是给了一种奋斗的利益目标。这个目标出于岗位的不同,利益会有所差别,但原则是一样的,责权利相一致。
他又指出,企业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应有一个整体的方案,即从对经营者的激励到对生产工人的激励,有一套完整激励措施和奖惩条例。实施可以有先有后,激励原则和方案应同时公布于众。使整个公司上下统一认识:激励是必要的,机遇是公平的,收益都是要靠自己创造的。
同时,他强调,经营者是激励的主要对象,但主要对象不是唯一对象。健全的企业激励机制,激励应贯穿于各个层次,渗透于各个方面,但由于经营者岗位不同于一般管理者的岗位,因而具体的激励措施,考核指标、奖惩办法等会有所不同,但激励原则应是相同的,即都应体现机会的公平性、激励依据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