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权流动与国资流失不能划等号
《中国改革》杂志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国有资产的流失不能与国有资产产权流动划等号。文章说,国有资产产权的僵局,不仅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而且因长期低效运营乃至长期亏损造成价值的无效损耗。这同样是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坐失”。可见,国有资产不流动并不能保证不损失。另一方面,我们应全力防范的不是国有资产流动中合理的损耗。正如水的流动必然有代价(如蒸发、渗漏、粘滞等等)一样,资产的流动也有一定的流动成本和流动损耗;但这种成本或损耗与流动所产生的功效相比是值得的。目前人们痛恨的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一些或团体利用把握国有资产的权力非法分割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应该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正是国有资产缺乏公开合理流动的法律机构的制约。
文章指出,国有资产转变为集体资产不能算流失。由于思想的解放,人们已经认识到,国有制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而国有制的规模应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因此,探求公有经济的其他实现形式,特别是大力发展适应目前生产力需要的各种集体所有制就成了必然。这时,有计划、有步骤、公开合法地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显然是有利于整个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何况,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国有资产中相当一部分原本就是由集体经济转化而来。
文章又指出,国有资产切割出一块补偿历史欠债也不能算流失。由于我们长期的计划体制和高积累以求高速发展的政策,导致大量的历史债务——如住房建设、社会保障乃至企业资本金投入、技改投入等等。所有这些,不由国有资产中予以适当补偿,不仅不能保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因为目前国资投资体制的软约束,还将给大量国有资产继续追求扩大规模留下资金余地,造成更多的欠债,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适当控制国资总规模,用一部分国有资产清偿历史欠债,不仅可以加快历史包袱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国有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总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应囿而固之,而是要建立严密的法律体系,使国资的流动与交易公开化、法制化。至于将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国有产权交易划上等号,甚至以此为藉口反对国企产权改革,显然是错误的。(苏摘)
【改革动态】
国家将补充出台新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将补充制定新的税收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1、流转税政策。为配合产业政策调整,国家将对某些行业出台倾斜政策,如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政策扶持力度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对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问题,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一定比例进行抵扣。
2、消费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明年将对部分消费税产品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如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可能由目前的10%下调到5%。
3、出口退税政策。由于去年下半年对外贸易出现恢复性增长势头,预计今年我国的退税计划将有较大的增长。
4、所得税政策。中央12号文件规定,自去年7月1日起,对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今年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调整将重点围绕上述方面,出台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