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85名集体职工告赢司法局
日前,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武昌区司法局作出的85份公证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1997年,集体所有制企业武汉市钢制家具四厂因效益不佳,以900万元的价格将工厂拥有的地皮出让给某医院。转让所得资金部分用于职工安置,但是厂方就安置协议内容并未召开职代会讨论,却草拟了一份“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并由武昌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85名职工认为,自己并未申请公证,也没委托别人代理公证,该公证处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遂向武昌区司法局申请复议,该局作出了维持公证的复议决定。职工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武昌区司法局在复议时对武昌区公证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未能及时查明,遂判决撤销此复议决定书,并在3个月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