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破产政策是否一致?
问:我厂是一家集体小企业。近年来效益滑坡,且债务沉重,每年仅偿还银行利息就需300多万元,企业已到资不抵债的境地。我们打算破产,不知有什么政策?
答: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破产的政策主要见于1994年10月25日国发[1994]59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其中政策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18个城市中的国有企业;1997年3月2日国发[1997]10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名单确定为111个。集体企业的资产不是国有资产,因此不能享受冲销呆帐和坏帐的优惠政策。并且1996年7月25日国经贸企[1996]492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曾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同样因为文件是针对国有企业发的,集体企业也不能享受这该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