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会成被告
据报道,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最近开庭审理职工状告持股会一案。该案提醒人们,应该正视职工持股会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了。
1994年上海古北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时,王建威以职工的身份参与公司改制、先后3次向古北公司职工持股会交付了99000元人民币、成为公司的股东。1998年11月10日、王建威因故向古北公司提出辞职,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月12日王建威向持股会提出退会,并送上了书面申请,此时加上送股等,王建威持有的股份为221007股。
221007股内部职工股应以什么价转让、收购?古北公司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办公室开出的收购价是按股权票面价格的1.1元办理退会手续。而王建威开出的价格不低于2.1元。他的依据是上海市总工会1998年3月发布的50号文件规定:会员在死亡、离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他会员对其所持份额有优先受让权利。在职工持股会章程所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受让。而古北公司上年度报给工商局的1997年12月的会计报表净资产值为4.21亿元,以此推算,每股股权的收购参考价应是2.1元。
古北公司持股会管委会非但不认可王建威提出的收购价格,甚至对王建威所说的1997年度古北公司净资产值为4.21亿元的说法也予以否认,双方各执一词。于是,王建威便将古北公司持股会和工会告上法庭。
古北公司工会在法庭答辩中认为,自己不应在本案中对持股会承担民事责任。古北公司工会如此答辩有自己的理由,职工持股会成立至今,工会对其成立、运行、管理等从未介入,理事长也一直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持股会实际上是仅以工会名义注册而已。这番答辩引出一个问题,职工持股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名义上只能依附于工会。
在中小企业改制中成立职工持股会,由此形成三方制衡的股本结构,改变国家股股东“一言堂”现象,这种设计是合理的,在国外也取得了成功。不过国外的员工持股计划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承认其合法地位,并规范其运作。
王建成状告古北公司,是为自己的收益。但这起民事纠纷给我们的警示:已到了给予职工持股会独立法律地位的时候了。然而,目前有关法规明确限制职工持股会这一金融性质的团体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对此,上海市体改办在一份报告中提出了一个过渡性方案,允许部分公司改制为发起式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个人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职工持股会自行中止。那样,持股职工的法律地位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