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问: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2]55号)规定:
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或作为主办国有企业债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2、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省财政共同承担。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市财政补助3%,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区、县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市财政补助3%,其余由区、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区、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