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如何处置为好?
问:在改制中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如何处置为好?各地有什么政策?
希望给我们作一些介绍。
答: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批城镇集体企业都有存量资产,其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职工出资的增值部分;二是劳动积累的沉淀部分;三是国家政策让惠于企业的部分。在改制中存量资产的产权主体如何界定是企业改制中遇到的政策难点。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不少省市还对存量资产量化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天津市曾规定量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南京市规定量化的比例为集体企业最高不超过40%,国有企业不超过20%,乡镇企业不超过50%。青海省规定一般可划出不高于50%量化给企业职工。湖北省规定企业职工劳动积累的一部分资产可以量化到每一个职工,量化多少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江西省规定可划出不高于50%的比例进行量化。浙江省则规定一般企业的存量资产量化比例基本控制在50%左右,剩余的存量资产留在企业用于处理离退休职工的生、老、病、死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上海市规定对城镇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视企业不同情况提取20%—30%作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分红收入,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帮困”;提取5%~10%进入企业公积金;提取30%~55%作为在职职工按份共有部分,可以划归职工名下。根据各地实践的经验,我们认为对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可以作如下处置:一是将国家政策优惠给企业的那部分资产留在企业,进入公积金,支持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二是划出一定数量的存量资产建立“职工保障基金”,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补充社会保险以及职工的“帮困”。该部分资产主要根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大小来界定,可以委托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三是除去以上两部分资产,余下的部分可以在改制时按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实量化给在职职工,也可以为职工和经营者设置岗位股。在改制中实量化给企业职工的股份,一般企业章程规定在职期间不得转让,擅自离职应根据情况作相应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