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出资及要素
问: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企业职工出资的比例为多少才比较适宜?出资要素又包括哪些?
答: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出资比例,有关文件有过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51%”;《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乡镇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然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我们认为,从有利于城镇集体企业形成开放和清晰的产权制度,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吻合,《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比较适宜。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出资要素问题,也有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上海市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在实践中,不少集体企业正在尝试,结合职工的岗位、技能等分配一定股份,出现多种要素出资形式;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也在采用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承认劳动要素出资是集体企业的基本特征,集体企业应恢复自己的本来面目,在产权制度改革时职工可以“货币、实物、劳务以及其他智力成果等”为出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