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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中的隐患
发行时间:2001-08-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条例》实施中的隐患

    重庆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林朝认为,集体企业的唯一出路是改制。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条例》虽然跳出了“一大二公”的束缚,恢复了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特征,并且在《条例》第四条中认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但在随后的条文中,却没有明确劳动群众所拥有的具体产权,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同样,却没有可操作的具体方案,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多少票通过?民选负责人不适应经营要求怎么办?与职工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管理人员与职工的利益如何分配……

    《条例》赋予集体企业职工的这些权利,在产权不明晰的前提下,容易使集体企业和企业的拥有者(即职工)走向两个极端。

    一旦集体企业的经济状况良好,自有资产丰富,职工便想着行使主人翁的权利,让主管单位让路并推选自己的民选负责人;一旦集体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又没有自有资产可以利用,于是职工们便哭着闹着要回“娘家”,强调与主管单位多年来“剪不断”的渊源关系。

    从这两种情况可以看出,职工的认识问题也是集体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集体企业惟一的出路是改制,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一套促使经营者成长和职工素质提高的机制,将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作为重庆市政府集体企业的主管领导,林朝说,“当然,还得建立一套配合改制的法规制度,以解决集体所有制历史遗留的问题。  
《条例》实施中的隐患
发行时间:2001-08-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条例》实施中的隐患

    重庆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林朝认为,集体企业的唯一出路是改制。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条例》虽然跳出了“一大二公”的束缚,恢复了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特征,并且在《条例》第四条中认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但在随后的条文中,却没有明确劳动群众所拥有的具体产权,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同样,却没有可操作的具体方案,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多少票通过?民选负责人不适应经营要求怎么办?与职工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管理人员与职工的利益如何分配……

    《条例》赋予集体企业职工的这些权利,在产权不明晰的前提下,容易使集体企业和企业的拥有者(即职工)走向两个极端。

    一旦集体企业的经济状况良好,自有资产丰富,职工便想着行使主人翁的权利,让主管单位让路并推选自己的民选负责人;一旦集体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又没有自有资产可以利用,于是职工们便哭着闹着要回“娘家”,强调与主管单位多年来“剪不断”的渊源关系。

    从这两种情况可以看出,职工的认识问题也是集体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集体企业惟一的出路是改制,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一套促使经营者成长和职工素质提高的机制,将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作为重庆市政府集体企业的主管领导,林朝说,“当然,还得建立一套配合改制的法规制度,以解决集体所有制历史遗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