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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发行时间:2009-02-28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为促进投资,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新的途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办法》,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办法》对出资比例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发行时间:2009-02-28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为促进投资,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新的途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办法》,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办法》对出资比例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