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问:我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被另一企业兼并,我与企业的原合同无法再履行。兼并企业就原劳动合同与我协商变更了有关内容,我继续在岗位上工作。我能否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答:不可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95]309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可以依据其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96]354号)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