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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法律规范
发行时间:2001-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法律规范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实行资本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我国,起源于80年代乡镇企业的改革实践,后逐步推广,并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模式之一。对这种企业制度,多年来争议不断,直到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明确肯定。但是,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权威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也是当前我国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唯一没有法律法规调整的企业制度。实践中主要有几个问题需要法律明确:

    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问题。即这种企业到底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笔者认为,这种企业定性为“共有制”经济是恰当的,即股东共有,任何非股东对其净资产不享有权益,但这应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问题。实践中,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冠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凡冠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应是股份制企业,且必须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实上,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与股份制企业平行的企业制度,因而无法按《公司法》运作。

    三是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的资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都需要作明确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法律规范
发行时间:2001-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法律规范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实行资本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我国,起源于80年代乡镇企业的改革实践,后逐步推广,并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模式之一。对这种企业制度,多年来争议不断,直到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明确肯定。但是,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权威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也是当前我国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唯一没有法律法规调整的企业制度。实践中主要有几个问题需要法律明确:

    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问题。即这种企业到底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笔者认为,这种企业定性为“共有制”经济是恰当的,即股东共有,任何非股东对其净资产不享有权益,但这应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问题。实践中,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冠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凡冠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应是股份制企业,且必须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实上,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与股份制企业平行的企业制度,因而无法按《公司法》运作。

    三是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的资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都需要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