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厂后对企业财产是否还享有所有者权利?
问:在职工个人未将任何资产投入到集体企业的前提下,在该企业存续期间,正式职工因自身原因(如:辞职、开除、自动离职、调离等)离厂,是否还对该集体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者的权利?
答:上述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虑。首先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可以是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也可以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另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中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因此,在职职工虽然未将任何资产投入到集体企业,但只要是该集体企业的职工(劳动者),对该集体企业的财产就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其次,职工(劳动者)身份如何确定?《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四种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即取消职工身份,也不能享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者的权利。此外,对在《劳动法》实施以前职工身份的确定,应该尊重历史,以当地当时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主要依据。当然,集体企业以法人身份处置集体资产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