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一集体企业通过法律讨回民主选举权
陕西省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属城镇集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但是兴平市工商财贸工作部通过市交通局于1992年、1993年两次任命了该公司经理、1999年又任命了一名副经理主持工作,将经理调回交通局。1993年该企业先后两次以公司和职代会名义向法院起诉,遭法院拒绝受理和驳回上诉。去年207名职工集体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法院撤销了兴平市交通局下发的任命第二运输公司领导人的通知。市交通局不服,上诉至省高院。高院认为交通局违反有关法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经7年的诉讼,以职工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