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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向何处去
发行时间:2001-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集体”向何处去

——《条例》颁布10年来集体经济发展综述

    今年1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10周年纪念日。曾经红红火火、支持起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集体经济(包括乡镇企业)的命运,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过去10年,集体经济无论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是绝对规模,都每况愈下。一个不完整的数字是,集体企业的职工总数已经从1995年的3076万人下降到了1999年的1652万人。

    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对集体经济关注度的下降。城镇集体企业的归口管理机构现在仅仅是国家经贸委下面的中小企业司。研究“集体经济”也早不是什么“显学”,少数几位专家学者早以年过半百。《条例》出台10年了,再没有什么新的或者补充性的法律法规文件问世。

    在市场竞争中,集体经济实际上处于被两面夹攻的境地。一方面,它得不到政府对国企解困那样的高度关怀;另一面,它又缺乏股份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那样的灵活机制。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大势所趋。以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例,10年来,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总数减少了48.2%,多元投资主体的总数迅速增加,1998年与1996年相比,年平均增长近70%。另据2000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向100多个县级以上联社所属企业的调查,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数为总数的78%。

    迄今为止,《条例》仍是集体企业能够用来维权的惟一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任或罢免;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由企业自主确定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等等。

    在河南新乡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得到了当地人大常委会的支持。该市人大常委会曾经专门做了个执法检查,检查贯彻《条例》的情况。在沈阳,市政府里面有个集体经济办公室,市政府赋予其一个权利:凡集体企业发生什么问题都可以反映到它这儿来,然后,它向市领导说,市领导再在各部门之间搞协调。协调的结果是:各个部门不再把集体企业收归自己了,集体企业改革该怎么改就怎么改,有出路了。因此,集体经济办公室成了沈阳集体企业的有效代言人。

    但专家坦陈,这样的地方太少,《条例》的贯彻并不彻底。不但很多企业不懂得用《条例》保护自己,而且《条例》的有些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单靠《条例》也解决不了制度上的风险。

    专家们建议,可以通过一些归口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来缓解这种矛盾,使集体企业改制和受到侵权损害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这个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对《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要指定监督落实的措施。建议取消集体企业改制时在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须经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盖章同意”的规定,确保集体企业改制的自主权。对已经进行清产核资完成了产权界定的集体企业,要确保产权界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不许任何部门或机构任意将集体企业的资产宣布为国有资产。要明确规定,非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工商局不得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把集体企业办成真正属于职工自己的企业,这才是其前途所在。
“集体”向何处去
发行时间:2001-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集体”向何处去

——《条例》颁布10年来集体经济发展综述

    今年1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10周年纪念日。曾经红红火火、支持起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集体经济(包括乡镇企业)的命运,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过去10年,集体经济无论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是绝对规模,都每况愈下。一个不完整的数字是,集体企业的职工总数已经从1995年的3076万人下降到了1999年的1652万人。

    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对集体经济关注度的下降。城镇集体企业的归口管理机构现在仅仅是国家经贸委下面的中小企业司。研究“集体经济”也早不是什么“显学”,少数几位专家学者早以年过半百。《条例》出台10年了,再没有什么新的或者补充性的法律法规文件问世。

    在市场竞争中,集体经济实际上处于被两面夹攻的境地。一方面,它得不到政府对国企解困那样的高度关怀;另一面,它又缺乏股份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那样的灵活机制。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大势所趋。以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例,10年来,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总数减少了48.2%,多元投资主体的总数迅速增加,1998年与1996年相比,年平均增长近70%。另据2000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向100多个县级以上联社所属企业的调查,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数为总数的78%。

    迄今为止,《条例》仍是集体企业能够用来维权的惟一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任或罢免;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由企业自主确定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等等。

    在河南新乡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得到了当地人大常委会的支持。该市人大常委会曾经专门做了个执法检查,检查贯彻《条例》的情况。在沈阳,市政府里面有个集体经济办公室,市政府赋予其一个权利:凡集体企业发生什么问题都可以反映到它这儿来,然后,它向市领导说,市领导再在各部门之间搞协调。协调的结果是:各个部门不再把集体企业收归自己了,集体企业改革该怎么改就怎么改,有出路了。因此,集体经济办公室成了沈阳集体企业的有效代言人。

    但专家坦陈,这样的地方太少,《条例》的贯彻并不彻底。不但很多企业不懂得用《条例》保护自己,而且《条例》的有些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单靠《条例》也解决不了制度上的风险。

    专家们建议,可以通过一些归口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来缓解这种矛盾,使集体企业改制和受到侵权损害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这个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对《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要指定监督落实的措施。建议取消集体企业改制时在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须经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盖章同意”的规定,确保集体企业改制的自主权。对已经进行清产核资完成了产权界定的集体企业,要确保产权界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不许任何部门或机构任意将集体企业的资产宣布为国有资产。要明确规定,非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工商局不得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把集体企业办成真正属于职工自己的企业,这才是其前途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