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提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上海最近发文,提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外多种形式。
二、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庆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三、对集体资产退出的企业应当依法审计、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履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六、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先投稿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变成实肌;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
七、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八、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沪国集[2201]494号),清晰集体资产产权。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期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
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企业给予职工的工龄补偿,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已包括职工安置费的,企业不得再给予职工工龄补偿费。
十四、集体企业通过出售、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作各项抵扣和偿还欠交,其结余部分可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