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集体企业改革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
经济学家唐宗焜日前指出,无论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率,还是从维护集体劳动者的财产权利着想,集体企业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而且刻不容缓。为了给集体企业的改制扫除障碍,有关法规和政策亟须调整和完善。
第一,对《宪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集体企业职工选举或罢免厂长、经理的权利,要制定监督落实的措施。
第二,要制定集体企业和“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脱钩的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摘掉集体企业头上的紧箍咒。
第三、集体企业改制时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须经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盖章同意的规定应该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集体企业的产权提出权属要求,应让他们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7日)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1996年12月28日)进行了产权界定的,要确保该产权界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不允许任何部门或机构任意推倒重来,将集体资产宣布为国有资产。当时遗漏未作产权界定的,现在当然需要补作界定。
第五,要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非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工商局不得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否则要承担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针对集体企业产权等纠纷激增现象,唐宗焜说,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加上存在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诉讼成本极高,这往往使原告、被告双方遭受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两败俱伤。所以,在冲突尚未发生的时候,协商解决问题可能是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集体企业在维护其出资人和职工的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用适当形式让渡其部分经济利益,换得同“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的脱钩,花钱买一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