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资产处置时要不要设置集体共有股?
问:有些地区在集体企业改制中要求将集体资产明晰到职工个人,由职工按份持有,也就是将集体资产由职工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那么集体资产在处置时还要不要设置集体共有股呢?
答:关于这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地的政策不同,企业做法不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曾提出:“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因此集体企业在处置集体资产时出现两种情况,有些企业将全部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即产权全部清晰到自然人;有些企业的存量资产形成比较复杂,职工成分变动较大,处置时不能全部分光,应该用一部分集体资产按职工的劳动贡献明晰到个人(自然人),与此同时转变职工“二全民”的身份,其余部分可以工会或其他社团法人形式作为出资人持有,由企业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收益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特别是一些经营好的企业应该留一部分集体资产设置岗位股或期股,用于对职工和经营者的激励及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补充。此外,设置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法人股,也是为职工股权流动提供一个必需的蓄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