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效益年薪“不封顶”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最近联合下发文件,对完善企业年薪制做出补充规定。
按照规定,从2002年起,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大型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确定;中型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小型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考核年度上一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以现金形式按月平均支付。
效益年薪的提取数额,从2002年起取消不得超过基本年薪10倍的上限控制。企业经营者在效益年薪兑付时,应同时建立个人购买国有股专项基金,按不高于80%的比例兑付现金,其余部分存放于企业作为购买国有股的专项基金。
2002年起,济南给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数额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4%计算,全部划入经营者本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于次年核入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