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城镇合作经济信息 >> 正文
农民土地使有权是物权而非债权
发行时间:2002-06-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民土地使有权是物权而非债权

    北京大学姚洋博士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用地属于集体所有,而现实中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 却使农地成了村委会所有。既然每个集体成员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又何来“承包”一说呢?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既不象公司一样的法人,也不象一级政府那样的行政组织,将集体作为发包方就如同将全民所有制变成了国家所有制,从而使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村委会手中。这种做法无疑是在剥夺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如果国家立法确定了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村干部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其结果是土地的拥有者还要付费以取得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这岂不是怪事!同样,在农民土地使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问题上,农村土地立法应当用物权而不是用债权去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
农民土地使有权是物权而非债权
发行时间:2002-06-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民土地使有权是物权而非债权

    北京大学姚洋博士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用地属于集体所有,而现实中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 却使农地成了村委会所有。既然每个集体成员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又何来“承包”一说呢?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既不象公司一样的法人,也不象一级政府那样的行政组织,将集体作为发包方就如同将全民所有制变成了国家所有制,从而使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村委会手中。这种做法无疑是在剥夺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如果国家立法确定了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村干部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其结果是土地的拥有者还要付费以取得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这岂不是怪事!同样,在农民土地使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问题上,农村土地立法应当用物权而不是用债权去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