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退休职工能否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存量资产?
问:我厂始建于50年代,当初称合作社,入社都交纳了入社费和股金,经过几十年发展已成为地区较有规模的企业之一,近期企业准备再次改制,把企业资产进一步清晰,请问在清晰企业资产时是否要考虑离退休职工?该如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规定:(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因此,集体企业如果没有外来投资的资产,那么该企业的资产应该属于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离退休职工属于其所在企业的劳动群众范畴之内,所以集体企业的资产是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共同所有。由于集体企业职工队伍的来源与构成比较复杂,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有带资入股的,也有计划调配进厂的,有的工龄长,有的工龄短,各地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对存量资产的处置有不同的做法。如上海市对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曾作如下的规定:城镇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部分,划分归属的具体办法为:视企业不同情况提取20%—30%作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分红收入,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帮困”。这部分股金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曾对上海轻工集体企业资产构成情况作调查研究,经过大量数据分析后,认为现有存量资产中有23%是离退休职工的劳动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