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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转制企业可以任意裁员吗
发行时间:2002-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集体转制企业可以任意裁员吗

    问:我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现在企业将进行整体改制,全体职工签字买断工龄。转制后的企业强行与职工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如职工不签这一年期的合同,发3个月生活费打发回家。职工对此很有意见。但我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却对我们讲,上海市里有规定,企业转制后,可以裁减职工。这些规定我们怎么不知道,现在不是都在讲政策透明了吗,我们希望能够刊登这类政策。

    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本市的不少企业都在改革不适应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经济现象。作为一名职工应审时度势尽快适应企业的这种变化。 近年来,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市也出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如何调整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都予以了明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不久,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文件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例》第 四章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用人单位如确因实际需要而要裁减人员,应按《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实施裁员前,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对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转制后仍应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任意裁减职工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集体转制企业可以任意裁员吗
发行时间:2002-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集体转制企业可以任意裁员吗

    问:我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现在企业将进行整体改制,全体职工签字买断工龄。转制后的企业强行与职工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如职工不签这一年期的合同,发3个月生活费打发回家。职工对此很有意见。但我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却对我们讲,上海市里有规定,企业转制后,可以裁减职工。这些规定我们怎么不知道,现在不是都在讲政策透明了吗,我们希望能够刊登这类政策。

    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本市的不少企业都在改革不适应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经济现象。作为一名职工应审时度势尽快适应企业的这种变化。 近年来,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市也出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如何调整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都予以了明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不久,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文件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例》第 四章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用人单位如确因实际需要而要裁减人员,应按《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实施裁员前,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对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转制后仍应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任意裁减职工是没有政策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