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月起企业须按新规定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对以下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不能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规定明确指出,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加大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力度:对于涉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隐匿、转移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破产案件时将根据发现的问题,依法对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法院还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企业破产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商品房业主不受开发商破产影响:规定明确指出“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仍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一批企图以破产来侵吞消费者购房款、逃避银行债务的不法房地产商将无处作祟。
严格考查申请破产资格:凡是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文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将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