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从2002年 9月 15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一、侵犯商标权将受重罚
根据条例,如果你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你将会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商标侵权行为。
二、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
根据条例,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同时申请近似申请的处理
条例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时,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四、地理标志可作两类商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条例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