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改制后是否可以参加联社?
问: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联社不少成员单位的体制发生了变化,请问这些企业还能不能参加联社?
答:这个问题目前有争论,根据一些省、市联社的实践,现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首先,关于集体企业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二国营”模式的老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缺乏竞争力,已日暮途穷,所以改制是必然的。有的改为股份合作制,有的改为合作制,有的改为经营者控股或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为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等等。目前,而对有些产权明确到个人而又非一个人所有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往往被登记为“私营企业”,这些企业资产是劳动者共同使用的,利润是出资人共同分配的,我们称之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式的企业,这些企业已冲破了老集体的框架,是新型的集体企业,尽管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或非“集体”性质企业,只要企业愿意,联社应该吸纳他们为成员单位。
其次,联社要“海纳百川”,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在“联”字上下功夫,要以服务为宗旨,以经济为纽带。不论是国有企业、合伙、个私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与联社历史上有资产关系或合作项目关系等,能承认并接受联社章程的,联社可根据自愿原则,接受他们加入联社组织,享受联社成员待遇。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的队伍。
从各地联社改革的信息中获悉,有不少联社在这方面已经实践并初露成效。如南平市延平区二轻联社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尤其是一些彻底改制的企业,尽量争取做到“退一建一”,一家旧的企业消亡了,一家新的企业又诞生了,虽然这家新企业已经是重新组建的民营企业,但他们仍然争取让其留在联社,只求所在,不求所有,从而有利于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另外,还有一些产品与二轻产品相近的民营企业,也挂靠在联社名下。目前,该联社已有6家民营企业,其经济总量占联社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强,已经成了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