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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企业改革有纪律约束
发行时间:2002-10-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黄浦区企业改革有纪律约束

    上海市黄浦区日前出台《关于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加强纪律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凡涉及改革方案,职工安置分流,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经营者的收入、奖励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自行决定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企业主要领导的收入、奖励等问题,必须由上级讨论决定。对企业改革中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企业改革方案应在企业内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国有(集体)企业转让给原企业职工的,其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应经过招标竞聘等形式。

    《规定》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革中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制定的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简化操作程序和报批手续,更不得越权审批。凡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经审计后由区国资办或区资产核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在处置国有(集体)资产时,不得弄虚作假,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凭证,擅自核销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企业资金;不得隐瞒、藏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得乘改革之机巧立名目,突击发钱发物,私分企业资产;不得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国有资产评估失实;不得压价贱卖国有资产。

    《规定》强调,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职工的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职工分流安置、理顺劳动关系时,要尊重职工的选择。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党组织对推进企业改革中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企业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海黄浦区企业改革有纪律约束
发行时间:2002-10-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黄浦区企业改革有纪律约束

    上海市黄浦区日前出台《关于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加强纪律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凡涉及改革方案,职工安置分流,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经营者的收入、奖励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自行决定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企业主要领导的收入、奖励等问题,必须由上级讨论决定。对企业改革中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企业改革方案应在企业内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国有(集体)企业转让给原企业职工的,其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应经过招标竞聘等形式。

    《规定》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革中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制定的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简化操作程序和报批手续,更不得越权审批。凡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经审计后由区国资办或区资产核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在处置国有(集体)资产时,不得弄虚作假,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凭证,擅自核销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企业资金;不得隐瞒、藏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得乘改革之机巧立名目,突击发钱发物,私分企业资产;不得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国有资产评估失实;不得压价贱卖国有资产。

    《规定》强调,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职工的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职工分流安置、理顺劳动关系时,要尊重职工的选择。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党组织对推进企业改革中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企业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