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改制民事纠纷审理规定出台
“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企业自身体制的变革,也涉及到对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保护企业职工利益也是该项规定的原则之一。”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根据这项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例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予以受理,以纠正和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李国光对此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违规进行企业改制的做法,要坚决制止;对有损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决不迁就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