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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
发行时间:2003-03-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全国政协委员刘文甲建议

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

全国政协委员刘文甲日前说:“去年我提了一个提案,建议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进一步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但很多人不理解。”

  刘文甲委员曾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他对记者说:“农民共同共有和农民集体所有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的、笼统的概念,现在的乡镇是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不全是农民),都不是全体农民以平等身份参加的集体经济实体,都不适于充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而共同共有要求明确应该由哪些人拥有,每个人拥有多少份额。”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将土地明确为农民拥有多少具体份额,土地改变用途后实现的巨大价值,除经营管理费外,全都以各种有效形式明晰兑现给每个土地所有者,农民可以将其进行投资,使农民享有的那份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成为股权,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成为农民持股会,代表农民参加股东大会等。

刘文甲的想法是,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而建立了农民共同共有土地制度,每个农民都能有相同的一份土地所有权,这份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则农民共同共有将逐步发展为按份共有制。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流转,将有力地推动农民向非农民转变,减少农民并富裕农民,进而推动城市化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这样,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 
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
发行时间:2003-03-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全国政协委员刘文甲建议

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

全国政协委员刘文甲日前说:“去年我提了一个提案,建议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进一步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但很多人不理解。”

  刘文甲委员曾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他对记者说:“农民共同共有和农民集体所有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的、笼统的概念,现在的乡镇是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不全是农民),都不是全体农民以平等身份参加的集体经济实体,都不适于充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而共同共有要求明确应该由哪些人拥有,每个人拥有多少份额。”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将土地明确为农民拥有多少具体份额,土地改变用途后实现的巨大价值,除经营管理费外,全都以各种有效形式明晰兑现给每个土地所有者,农民可以将其进行投资,使农民享有的那份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成为股权,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成为农民持股会,代表农民参加股东大会等。

刘文甲的想法是,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而建立了农民共同共有土地制度,每个农民都能有相同的一份土地所有权,这份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则农民共同共有将逐步发展为按份共有制。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流转,将有力地推动农民向非农民转变,减少农民并富裕农民,进而推动城市化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这样,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