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区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社务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日前就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深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联合社理事会(社务委员会)出资者的地位。出资者地位必须依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供销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坚持,不能动摇。
《意见》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能。出资人代表的职能应包括投资的职能,产权、股权的管理职能,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的监督职能,以及投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着的权利。
《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新体制。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核心内涵是“管理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四条途径进行探索:依托优良资产和优势企业重组成集团公司,由联合社社务委员会授权,统一对直属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利用企业改制后的净资产组建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联合社社务委员会授权,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实施统一管理;将企业改制后剩余的资产统一收归联合社社务委员会,企业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社有资产;还有一些地方设置社有资产专职部门,统一管理社有企业的人、财、物,负责企业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