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松江区政策扶持 联社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本刊讯 为了推进新一轮的企业改革,上海松江区委、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确保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区联社在积极宣传解释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不走样。在做好解除职工的原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同时,做好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作。具体的政策有九条:
一、工龄满10年,离法定退休二年内的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新劳动合同可签到法定退休时止。
二、离法定退休三年内的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凡愿意继续工作的可签订新劳动合同,原则上可签到法定退休时止(但不得少于二年);凡不愿意继续工作要求离开单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其他职工在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后,都给予最高不超过18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只要本人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的,企业都应继续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新劳动合同。
四、对征地农民工、工伤残疾职工,解除原有劳动合同后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的,企业按规定另行给予征地工社会保险补助金,工伤职工就业补助金,对残疾职工(有证)也给予适当补贴;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的,提取的补助金暂留给企业使用。
五、已签订协保的职工,不列入改制范围,不再给经济补偿。
六、经济补偿金可当场支付给职工,也可由企业借用,支付给职工一定的利息。
七、企业资产收益率好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上浮50%;资产收益率差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下浮10%。
八、企业经济效益好,改制工作深入细致,顺利开展,保持稳定,对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补偿金,可高于职工的1~3倍。
九、对企业中原固定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原有职工人数15%的幅度内,每人以上年企业人均年收入的二倍,酌情给予企业补偿费用,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