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四点建议
上海市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胡雄飞日前在《上海改革研究》发表文章,对进一步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提出4点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尚需时日,那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应抓紧出台或调整修订。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合作社企业,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运作规则。以劳动的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合作社企业,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任何其他形式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像某些地方那样允许“实行一股一票制”或“按股权进行表决”,合作社企业,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名存实亡,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事实上,只要以资本投资为主,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就无法贯彻,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不会有立足之地;甚至只要人们误把股金继续认作资本,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不会有发展的机会。
三、要给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除股金红利分配进成本的问题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解决。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结合债务等历史问题的解决,在转制为合作制企业时,应给以优惠的政策;在税收和信贷方面,这类企业税收标准应可低于其他盈利性企业;企业提留的公积金(包括教育基金等)比例也应作相应的提高等等。
四、合作制企业内部要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处理好各类关系。一是股金联合基础上形成的劳动联合是合作制经济的核心,要按股金制度个体性、普遍性、均齐性的特点规范合作制经济内部的产权制度,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可选择公司制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二是要处理好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合作制企业中所有人都是拥有平等一票的社员,既要维护企业管理的权威,又要避免把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劳资性质的矛盾,否则,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三是要处理好企业内部员工与非内部员工的关系,随着企业规模的拓展和事业的发展,合作制企业也需要招聘一些非社员的职工,因而如何坚持合作制企业的原则,合理分配,既内外有别,同时又能激励所有的员工,就迫使企业一定要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