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试行“扩大出资者范围”政策
《新民晚报》8月7日消息:经上海市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的政策8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试行。从工商部门获悉,截至8月6日,上海市已有64名在职职工投资私营企业成了“老板”。
该政策正式试行后,在职职工投资热情高涨,仅8月1日第一天,就有20名在职人员申请注册企业。据统计,自8月1日至6日,在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登记注册的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共173户,其中在职人员投资设立64户,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下岗人员设立29户,无业人员70户,退休人员10户。
工商部门表示,从8月1日起,上海市在职职工可向除外国投资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出资入股。但投资人应遵守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约定,不得有损害现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对于申请开业的在职人员,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在受理登记时采用“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白纸黑字地作出承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禁止性约定的情形”。申请人违反承诺事项的,工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列人员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4、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在该领导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