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最新政策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适当扶持
《广西日报》8月29日讯 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其中指出,对就业困难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原来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第二,将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第三,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
第四,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可根据本地财力,对就业困难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
第五,把小额贷款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
第六,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从3年以上放宽到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