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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的若干政策
发行时间:2002-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上海集体企业改革,清晰集体资产产权,指导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等工作,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起草的沪国资集[2001]493号、[2001]494号、[2001]495号和[2001]496号等配套政策规定,已于200112月正式制定下发。现摘编如下。

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的若干政策

一、推进集体企业改革

(一)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二)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履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三)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先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变成实股;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二、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

(一)指导思想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虚置产权主体,清晰为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与“劳动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确保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必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根据集体资产形成的实际情况和集体经济固有的特点,切实维护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清晰工作。

3、坚持配套改革与激励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职工劳动关系等改革配套结合,在清晰产权关系同时,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清晰产权,激励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骨干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清晰范围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的范围是指已界定(含暂归)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联合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

(四)清晰办法

1、按照《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扺扣之规定,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用于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

(一)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应遵照《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的有关规定。

(二)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前,应先委托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实行鉴证。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上海市资产评估中心办理;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四)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鉴证等工作规程,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五)受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有关机构认定的评估资格。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经各产权主体或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资产评估报告鉴证后,应向有关部门(市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抽查,加强监督核查,规范其行为。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程序

(一)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三)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一式三份)。

(四)以上报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投资主体认可,并由企业送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五)中介机构可代理委托单位将以上文件送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六)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以上文件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核、确认,发出产权界定批复文件。

(七)企业在收到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后,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登记表〉填表说明的通知》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调整有关帐务申请,得到税务部门同意后,作调帐处理。

(骆德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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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的若干政策
发行时间:2002-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上海集体企业改革,清晰集体资产产权,指导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等工作,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起草的沪国资集[2001]493号、[2001]494号、[2001]495号和[2001]496号等配套政策规定,已于200112月正式制定下发。现摘编如下。

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的若干政策

一、推进集体企业改革

(一)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二)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履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三)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先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变成实股;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二、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

(一)指导思想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虚置产权主体,清晰为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与“劳动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确保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必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根据集体资产形成的实际情况和集体经济固有的特点,切实维护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清晰工作。

3、坚持配套改革与激励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职工劳动关系等改革配套结合,在清晰产权关系同时,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清晰产权,激励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骨干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清晰范围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的范围是指已界定(含暂归)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联合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

(四)清晰办法

1、按照《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扺扣之规定,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用于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

(一)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应遵照《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的有关规定。

(二)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前,应先委托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实行鉴证。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上海市资产评估中心办理;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四)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鉴证等工作规程,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五)受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有关机构认定的评估资格。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经各产权主体或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资产评估报告鉴证后,应向有关部门(市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抽查,加强监督核查,规范其行为。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程序

(一)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三)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一式三份)。

(四)以上报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投资主体认可,并由企业送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五)中介机构可代理委托单位将以上文件送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六)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以上文件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核、确认,发出产权界定批复文件。

(七)企业在收到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后,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登记表〉填表说明的通知》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调整有关帐务申请,得到税务部门同意后,作调帐处理。

(骆德芸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