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屋“永久使用权”的说法正确吗?
问: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用他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拥有该房屋的“永久使用权”。不论以哪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产权证永远由我公司持有。请问这种“永久使用权”的说法正确吗?
答:所谓“永久使用权”并非永久性的,它实际上也是有期限的,它的期限是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一致的。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永久使用权”这一说法,因此“永久使用权”这一说法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租赁合同上即使约定了“永远使用权”,也很难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和保障。
房屋产权证的永久持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产权证的办理上,以谁的名义办理产权证,即表明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二,产权证即使由贵公司永久持有,但这一持有行为并没有经过房管局的登记备案,如果房屋所有人挂失旧的房产证后,再重新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的话,承租人的权利还会因此而得不到保障。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民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我国的房屋、土地管理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权属登记是极为重要的法律行为,是房地产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办理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由此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凭证,产权受法律保护,产权人依法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其他人是无权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