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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宪法修改的内容
发行时间:2003-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防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宪法修改的内容

  国防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认为,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将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公民财产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虽然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并无财产权的地位,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公民的财产权仅是一般权利而非基本人权。从保护方式和保护性质来说,一般权利与基本人权完全不同。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主要防范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干预,而作为一般权利的财产权只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规定的缺陷还在于,它只确认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不了财产权的其他内容,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宪法列举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是公民的生活资料,而不包括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而随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投资性资产,如股票、债券等。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预示着我国的财产权利制度将要发生变化,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也应得到保护。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的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理应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

  第二,充实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构造完善的公民权利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些同志提出,在近期修宪时应将社会实践亟须、条件已经成熟的几项权利纳入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包括:(l)迁徙自由权。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2)罢工自由权。我国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现实中,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法律确立的劳动制度,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3)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是经济竞争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基础条件。经济自由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及兼职自由等。(4)生存权。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因此,如何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并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修宪的一个紧迫议题。(5)知情权。知情权是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和信息化社会的基础性权利,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党和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主人当然有权了解公仆的一切活动情况,并依此作出切实有效的监督。(6)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权利救济,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公平和正义。如果司法不公,其后果将是毁灭性的,是对社会正义的破坏。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无不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还有些同志提出应在条件成熟时,将一些符合世界人权潮流及民主潮流的权利纳入宪法,如请愿权、环境权、发展权、表达自由等。
国防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宪法修改的内容
发行时间:2003-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防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宪法修改的内容

  国防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认为,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将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公民财产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虽然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并无财产权的地位,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公民的财产权仅是一般权利而非基本人权。从保护方式和保护性质来说,一般权利与基本人权完全不同。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主要防范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干预,而作为一般权利的财产权只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规定的缺陷还在于,它只确认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不了财产权的其他内容,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宪法列举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是公民的生活资料,而不包括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而随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投资性资产,如股票、债券等。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预示着我国的财产权利制度将要发生变化,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也应得到保护。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的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理应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

  第二,充实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构造完善的公民权利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些同志提出,在近期修宪时应将社会实践亟须、条件已经成熟的几项权利纳入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包括:(l)迁徙自由权。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2)罢工自由权。我国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现实中,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法律确立的劳动制度,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3)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是经济竞争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基础条件。经济自由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及兼职自由等。(4)生存权。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因此,如何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并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修宪的一个紧迫议题。(5)知情权。知情权是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和信息化社会的基础性权利,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党和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主人当然有权了解公仆的一切活动情况,并依此作出切实有效的监督。(6)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权利救济,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公平和正义。如果司法不公,其后果将是毁灭性的,是对社会正义的破坏。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无不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还有些同志提出应在条件成熟时,将一些符合世界人权潮流及民主潮流的权利纳入宪法,如请愿权、环境权、发展权、表达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