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据《西藏日报》报道,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西藏行政区域内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将开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进一步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