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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发行时间:2004-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探索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推行的职工持股制度,一般采用了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等形式,从主体上可以分为由个人(如股东代表)和由一定的经济组织(如职工持股会)来代表职工持股;又可以根据经济组织与原公司的关系分为公司内部组织的持股(典型的如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以外组织的持股(如将职工的持股信托给某一信托公司)。但是目前对于其法律地位、具体的权利义务及与其所代表的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未明确,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积极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这一新生事物加以规范。

    由于现行法律尚无法解决职工持股会的地位问题,在修改《公司法》、《工会法》之后,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的“二元性”,使得受托人的义务也具有“二元性”。结合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将职工持有的股份或出资作为一个信托财产由职工持股会代为管理,职工持股会为受托人,职工为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股东代表”的道德风险,依靠受托人忠实的管理,更好的维护职工的股东权益,并且这样做适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解决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投资理财意识不强的问题;同时由于受托人的管理,可以较好的避免改制后大股东大幅度收购股份情况的出现,从而避免产生较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
探索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发行时间:2004-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探索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推行的职工持股制度,一般采用了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等形式,从主体上可以分为由个人(如股东代表)和由一定的经济组织(如职工持股会)来代表职工持股;又可以根据经济组织与原公司的关系分为公司内部组织的持股(典型的如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以外组织的持股(如将职工的持股信托给某一信托公司)。但是目前对于其法律地位、具体的权利义务及与其所代表的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未明确,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积极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这一新生事物加以规范。

    由于现行法律尚无法解决职工持股会的地位问题,在修改《公司法》、《工会法》之后,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的“二元性”,使得受托人的义务也具有“二元性”。结合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将职工持有的股份或出资作为一个信托财产由职工持股会代为管理,职工持股会为受托人,职工为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股东代表”的道德风险,依靠受托人忠实的管理,更好的维护职工的股东权益,并且这样做适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解决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投资理财意识不强的问题;同时由于受托人的管理,可以较好的避免改制后大股东大幅度收购股份情况的出现,从而避免产生较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