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拖欠工资可作职工“股资”
吉林省工商局日前出台的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25条意见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只须提交股东会决议,不再要求提交原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原名称可以保留使用;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允许将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作为职工出资入股的资本;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新股东可以将实际投入的资本作为改制后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对原有负净资产抵补填平;对净资产为正数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权人、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